​西双版纳州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宣传手册

来源:西双版纳社会保险作者:日期:2016-09-06

1、 什么是“同舟计划”?

“同舟计划”是指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是有别于传统的用人单位参保模式,并根据建筑施工人员普遍存在流动性强的特点,采取以建设项目计算办法参保,实行实名制管理,大力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努力实现工伤保险与工伤职工“同舟共济”。


2、 为什么要实施“同舟计划”?

实施“同舟计划”, 全面启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是保险建筑行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新举措,根据建筑行业实际,既有利于降低工伤风险,又有助于提高建筑企业参保缴费,从根本上保障了建筑工领域职工的工伤权益,使农民工乘上了工伤保险的方舟,充分享受社会保险风雨同舟,互助共济的成果。

3、 建筑施工企业为什么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伤保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王朝进一步贯彻《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受到工伤事故伤时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筑企业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4、 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比例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作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 建筑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交费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6、 建筑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所有使用的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 为促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8、 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0、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建筑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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