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员可以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征地的,除下列人员外,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征地安置时,尚未年满16周岁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
(3)征地安置时,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4)已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
(5)其他不符合诸政发[2007]61号文件第四条相关规定的人员。
2怎么对被征地农民实施分类参保?
被征地农民将根据其年龄或就业状况,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时男16至59周岁、女16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5.年满16周岁。
4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