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美容去疤、牙列正畸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行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吻合器、缝合器、镇痛泵等费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不含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接受的音乐疗法和心理治疗)。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发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自付10%。
3.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钢板、钢钉等),个人自付5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自付10%。
3.心脏搭桥术、心支架成形术、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10%。
(三)新增加和新确定的诊疗项目
新增加和新确定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未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新诊疗项目,不予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