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高温津贴如何发放,你清楚了吗?

来源:12333作者:碧文小编日期:2016-06-17


【案情简介】

小彭于2006年1月成为某陶瓷公司的一名工人,2010年11月离职后将陶瓷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要求陶瓷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高温津贴。

最后,法院认为没有证据反映小彭在陶瓷公司工作时属于室外或高温作业人员,只判令陶瓷公司按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标准100元/人/月(每年5个月)向小彭支付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1200元。

陶瓷公司对于这样的结果百思不得其解:既然法院认定小彭不是高温作业人员,那为什么要判决陶瓷公司向他支付高温津贴呢?退一步说,如果陶瓷公司应当向小彭支付高温津贴,那为什么又只判决陶瓷公司支付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而无需支付2007年9月之前以及2009年10月之后的高温津贴呢?

法官解读】

高温津贴,顾名思义,就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应由用人单位向相应劳动者额外发放的津贴。但是,不少老板听到这个词的第一个反应往往都是:“啥?天儿热的时候我还要另外给打工仔发补贴?凭什么呀?没听说过!”事实上,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07年6月8日就已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而小彭所得到的高温津贴与广东省先后制订的地方性规章是密切相关的。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于2007年9月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该津贴在每年6月-10月期间发放。

因此,法院虽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小彭属于室外作业或高温作业人员,但按上述标准,陶瓷公司仍应按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07年9月开始向小彭支付相应月份的高温津贴。但由于上述政府部门于2010年1月18日再次联合发出《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明确前述通知中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的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上述意见发布后,用人单位并非必须向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而是可以与职工平等协商后确定。

由于小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陶瓷公司在2010年1月后经平等协商就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高温津贴达成过协议,因此,法院没有判决陶瓷公司向小彭支付2010年1月以后的高温津贴。需要强调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1日发布实施了新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方法》。此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于同年6月1日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施律师建议】

上述规定对于我省的用人单位应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以及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标准、方法和清凉饮料的发放等均作出了更为合理和细化的规定。由于在夏季高温环境下工作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有可能会引起职业病或工伤事故,因此用人单位对上述规定应予以必要的关注,依照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并向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并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亦可避免在日后与劳动者就此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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