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大X洗涤公司与案外人广深公司签订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广州车站保洁、给水合同》,约定由大X洗涤公司聘请工作人员在广州车站从事保洁、给水工作。大X洗涤公司雇请李某等人在广州车站从事给水、保洁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
2015年8月11日因保洁、给水等相关业务被广深公司收回,李某等人无法继续从事该项工作,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大X洗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支付相关劳动待遇。
仲裁裁决认定大X洗涤公司与李某等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李某等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高温津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大X洗涤公司以双方存在短暂的临时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不服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确认大X洗涤公司与李某等人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大X洗涤公司支付李某等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高温津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大X洗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判断。
❂ 根据大X洗涤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及与案外人签订的《广州车站保洁、给水合同》,可认定李某等人所从事的工作属大X洗涤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
❂ 根据《广州车站保洁、给水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履行的过程,可认定李某等人由大X洗涤有限公司雇请,受其管理,从事其指派的工作任务,即双方存在隶属及管理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工作期限长短、所从事的工作是长期还是临时性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的性质、经营的需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产生纠纷。
来源 | 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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