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婚假、光荣证……沪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规定修订!

来源:12333sh作者:日期:2016-07-29


根据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已修订完善,内容包括计划生育奖励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和退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具体规定和解读详戳下文↓



主要修订、调整的内容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假【修订后的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解读】新《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奖励,并将原来的“晚婚假七天”调整为“增加婚假七天”,将原来的“晚育假三十天”调整为“生育假三十天”。同时,将原来的“晚育护理假三天”调整为“配偶陪产假十天”。因此,《若干规定》也作了相应修改,为了保持政策的有效衔接有关假期期间的待遇、支付渠道均与原来保持一致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和退回

【修订后的领取光荣证条件】

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解读】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国家和本市不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而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此《若干规定》对领证条件作出了相应调整。


【修订后的退回光荣证规定】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一)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三)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效的《光荣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解读】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大部分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再需要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仅有一小部分夫妻再生育仍需要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因此原来退回《光荣证》的情形之一“申请再生育子女”这一规定已经没有可操作性。是否应退回《光荣证》,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已经实际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为判断标准。
因此,为增强可操作性,《若干规定》第五条对于退回《光荣证》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修订后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解读】鉴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实施,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体现《若干规定》的全面性,在本次修订《若干规定》时增加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方面的内容。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修订后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扶助金:1.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5.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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