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问题解答

来源:新八闽作者:日期:201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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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员工安排住宿,员工在下班后在宿舍休息,休息几个小时后回家(家与企业距离20公里),途中(回家必经路线)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 :员工下班后在宿舍休息,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下班,因为下班的概念与上班存在从属性和连续性,对工伤适用范围法规的理解,边界可以适度对非主观因素耽误时间的放宽,如果对主观因素行为的无边界放宽,就完全曲解法规对工伤认定适用范围规定的本意。如果主观上休息几个小时回家可以认,打牌、喝酒等几个小时后回家也同样属于主观因素,也同样有理由要求认。因此,一般认为休息几个小时后回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情形的本意,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上班途中,下公交车时脚扭伤不能上班是否算工伤?

答:这种情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严格的讲,上下班途中乘公交车因紧急刹车摔倒受伤与下公交车摔伤或扭伤脚是相同性质,这些情形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是交通事故必须明确事故责任方,很明显,这些情形交警部门是无法对事故责任下结论的。但客观讲,这些情形也不是与交通事故完全沾不上边,因此,这些情形属于可上可下的案情,如果交警部门能够出示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可以认定工伤,否则不能认。现实工作中,这类情形有认也有不认的。没被认工伤的,医药费可以从医保走。

 问: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答: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关系确立应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

(1)主体资格合法(我国境内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根据以上三个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备下列法律事实之一的,劳动关系成立。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或者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对用人单位交付和指派的工作,劳动者没有自由选择和主导的权利。

(2)用人单位已经支付或者约定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的劳动是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物质利益。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对象、生产资料或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生产(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能由他人代替。

 (三)认定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的凭证主要有如下几种:

(1)工作证、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用人单位未持反对意见的。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其办理业务上或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继续工作的。

(3)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解聘,又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四)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中,如果挂靠方、承包方以所挂靠、发包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挂靠方、承包方所聘用的劳动者与所挂靠、发包的单位之间形成劳动

关系。

(五)建筑、船舶制造业务层层转包如属违法转包,承包方无资质,则承包方所雇用的劳动者与发包方在形式上虽无直接的劳动关系,但由于发包、承包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实质上是在为发包方工作,则应认定发包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六)鉴别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四个简单的方法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如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2)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进行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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