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

来源:兰州理工大学医院作者:日期:2016-06-07


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大学生参加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为了提高我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效率,让学生享受到更多医疗保险的优惠和便利,经研究对《兰州理工大学大学生参加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兰理工发[2013]169号)文件第三章“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中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办法已经2014年6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理工大学大学生参加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

                              2014年6月28日

 

 

 

 

 

                                                      

 兰州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4年6月28日印发

 

兰州理工大学大学生参加兰州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办法

根据国务院、甘肃省、兰州市有关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文件的要求,在校学生从2009年开始参加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不断推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甘人社发[2009]69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兰政发[2009]140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诊统筹业务经办程序的通知》(兰医保[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兰州理工大学大学生参加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

结算年度和保障待遇

第一条 学校在籍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包括非在职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不含留学生、成人教育类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兰州行政区域外的其它校区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校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参加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兰州市级统筹,七里河区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学生参保费用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由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兰州市城市低保的学生个人不缴费)。个人参保费用在入学时由学校代收代缴,延长学制者按照延长年限补充缴费。参保费用的征缴额依照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条 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学生在入学报到、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并取得学籍后可享受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缴费的参保学生办理退学的,当年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学生按规定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住院医疗统筹、大额住院医疗保险补助、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及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章  住院管理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第六条 参保学生因病需要住院的,须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一张一寸彩照、定点医院住院证,在校医院医保办开具学校证明,到七里河区医保局备案,将《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住院确认单交所住医院,办理住院。因急救、抢救住院者三日内补办以上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与所住医院即时结算。学校统一参保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特殊情况协调处理。

第七条 参保学生在正常学期中,因病情需要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省、市三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持转院证明、本人学生证、身份证、一张一寸彩照,在校医院医保办开具学校证明,到七里河区医保局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转出方(省、市三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政策审核报销。

第八条 参保学生在异地实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回家探亲及休学期间,因疾病需要在当地住院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校医院医保办备案,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返校后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一张一寸彩照,在校医院医保办开具学校证明,到七里河区医保局备案,并将相关材料(《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实习或休学证明以及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等级证明等)交校医院医保办,由校医院统一报送至兰州市医疗保险局,按相关政策审核报销。

第九条 参保学生住院费用支付的比例及额度。

(一)参保学生个人需承担的住院费用包括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和自费项目。

(二)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所住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因病情需要,从下级医院住院转往上级医院住院的不再另行收取上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费用。

(三)参保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低于原起付标准的50%。

(四)参保学生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10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75%。

(五)在各级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住院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时进入统筹部分报销比例在政策规定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六)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为4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享受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8万元,补助比例为65%。以上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第十条 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者,住院费用不能报销。

第三章  门诊管理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校医院为参保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应在校医院首诊就医;就医时应出具本人学生证,办理门诊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因病情严重、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要时,由校医院接诊医生签字办理转诊手续,将参保学生转诊到兰州市医疗保险局确定的“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三条 参保学生突发急性身体损害的可在第一时间到就近医院诊治,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校医院补办相关转诊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就医、以及经校医院转诊到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到校医院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参保学生在异地实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回家探亲及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可选择本人居住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到校医院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报销普通门诊费用须提供有关材料(门诊病例记录,检查、治疗、用药清单,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异地就医者须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第十七条 在校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50%;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在外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参保学生在异地实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回家探亲及休学期间,在异地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予以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限额200元。根据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学年末可对门诊费用较高的学生实施二次补助,具体补助办法视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兰州市医疗保险局依据学校实际参保学生人数,按年度将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划拨到学校,用于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在财务处设立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专户,单独建账管理。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专款专用,结余留作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及报销额度、门诊费用二次补助办法及补助额度可根据每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结算情况以及兰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作适时调整。

 

第四章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保学生患有兰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确定的长期门诊病种(含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癫痫、糖尿病伴并发症、高血压(二级以上)、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及血友病)的可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享受长期门诊医疗待遇。申办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的程序、认定标准、结算流程暂按“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个人最多不能申请超过两个病种。

(一)在校医院医保办开具学校证明。

(二)到七里河区医保局领取并填写“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申请表”(一式两份);患多种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病种填报,并说明其它疾病情况。

(三)自行准备本人近三个月内门诊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诊断依据等)或出院十五日内的住院病历资料(含住院证、住院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诊断证明等)、学生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将上述材料递交七里河医保局。通过审核后即可享受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医疗待遇,持本人特殊疾病长期门诊专用病历处方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购药。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以及本人酗酒、吸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在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发生的非责任人意外伤害,报销有关医疗费用时,需提供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的非责任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因急救、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校医院医保办开具学校证明,到七里河区医保局备案,取得《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将相关材料(含门诊发票、费用清单、死亡证明、急诊病历及有关急救证明材料等)交校医院医保办,校医院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兰州市医疗保险局按相关政策从统筹基金中审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学生因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个康复项目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普通门诊、住院统筹基金中报销。

第二十六条 参加了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再凭发票复印件和保险结算单,由商业保险进行二次报销;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商业保险进行报销,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软件学院和研究生院在每年10月30日前分别负责将核定后的在籍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名单(含延长学制及其他异动学生)按要求提交财务处及校医院,作为参保学生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专户的收支管理;负责根据教务处、软件学院和研究生院核定的学生名单及时准确地进行学生个人参保费用的代收代缴。

第二十九条 校医院是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根据教务处、软件学院和研究生院提供的在籍学生基本信息(含姓名、年级、学号、身份证号),按兰州市医疗保险局要求在每年11月15日前为参保学生统一办理参保信息造册、上报和参保登记,及时办理参保费用及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划转手续;

(二)为参保学生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负责参保学生就医信息的登记备案、报送;接受属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为因病住院的参保学生出具学校证明;

(四)负责参保学生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的审核、报销以及住院结算相关事宜;

(五)负责参保学生异地住院费用有关材料的初审、报送、协助报销相关事宜;

(六)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咨询。

(七)会同财务处等部门制定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报销额度及二次补助办法,报学校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审计部门要对划拨到账的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生处及各学院要配合作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参保学生的管理、参保费用的收缴及兰州市城市低保学生身份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目前暂按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管理》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制定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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