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特刊三·以案说法】冒用他人社保卡“无伤大雅”?误区!

来源:柯城社保作者:日期: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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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特刊三·以案说法】

冒用他人社保卡“无伤大雅”?

误区!


在使用社保卡的过程中,亲们是否有困惑:借用他人社保卡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社保君很肯定的告诉您:是的!并且,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信?亲们不妨跟着社保君一起来看看近期发生的一件案子:

  马某因冒用他人社保卡就诊,被柯城区社保局查处,并受到了相应处罚。


案情


马某是外地城乡居民医疗参保对象,因身体不适到市区某医院就诊,为了达到报销目的,减轻个人医疗负担,借用了参加我区职工医疗保险的妹妹的社保卡进行结算。住院期间因被医务人员发现人卡不一致,于是向柯城区社保局举报。社保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最终查实马某存在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的行为,所幸发现及时,并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柯城区社保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双方冒用社保卡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暂停借卡人员医保待遇6个月。



 科普


法律上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司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社保卡

  社保卡是参保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就诊结算的电子凭证。目前,与参保人员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社保卡的医疗就诊结算功能。


那么,社保卡在使用过程中,到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注意
社保卡
不能这么用

1用自己的社保卡,给家人买药也不行

  大多数人会因为方便,经常用本人的社保卡为家人开具大量的药品,而且大多数人起初并不清楚这一行为属于违规使用社保卡。


2开具药品低价卖,这是诈骗

  相比较之前的用自己的社保卡给家人买药,开具药品低价卖,此举更加的肆无忌惮。一旦被抓到,便注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防止盗用,意外丢失及时挂失

  除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社保卡违规使用问题外,还有一些是参保人预料之外的,比如说:社保卡丢失被盗用问题。有些人社保卡丢失,自己也没有特别在意这件事情,或者途中一直被他人所取用并获取相关利益。


温馨提醒

  冒用他人社保卡、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是违法违规行为,亲们在就诊时,务必使用本人社保卡!同时,社保君也欢迎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骗取医保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我们要严以律己,监督他人,共同管好我们的“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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