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政策知多少

来源:株洲医保作者:日期:2016-09-24


一、什么是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医保)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驻株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提供的一项政策性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 大、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驻株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 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及在株务工且未参加户籍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 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居民或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且未参加户籍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三、如何办理新参保?

      城镇居民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再到华融湘江银行缴费。以下几类人员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需携带当年有效的《株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鉴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五保户”和“三无”人员,需携带由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或出具的证明

  • 外地户籍的须提供居住证、房产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以及未参加户籍地医保的证明

四、参保人员如何续保?

        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5日持身份证或原缴费凭据到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任一营业网点缴费后,自动续保。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为420元/人•年 

六、参保人员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的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和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非从业居民

老年居民

学生儿童

一类收费医院1200元600元75%
二类收费医院700元350元80%
三类收费医院500元250元8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150元90%

        8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在相应标准上提高5%

        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按上述同类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个人自负起付标准累计金额超过2400元以上的,不再由个人负担。

七、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 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每次起付标准,一类收费标准医院为12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为7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为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

  • 参保人员按规定经首诊医疗机构办理了至统筹区外转诊转院住院手续的,在株就读的外地籍在校学生儿童经学校证明回户籍地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自负20%

  • 探亲、出差、旅行期间突发急重症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凭相关证明经审核可予以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自负30%。  

八、居民医保最高报销多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为150000元,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为100000元;另居民大病保险为200000元。

九、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居民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定为1.8万元(其中低保人员为0.9万元),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

起付线以上自负合规

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年度累计报销限额
3万元(含)以内50%20万元
3-8万元(含)60%
8-15万元(含)70%
15万元以上80%
十、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参保居民在辖区内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每次门诊10元内的不报销,超过的部分,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300元。

        其中成建制参保的中小学幼儿园,与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体办理了门诊签约手续的,大中等院(校)自行或委托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大学生门诊统筹就医服务的,其在校学生儿童在定点门诊处就医,免收门诊统筹起付额。

十一、学生儿童为什么要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株政发﹝2011﹞6号)第十七条规定,各类学校每年秋季开学时,负责统一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代收医疗保险费。

        由于相当部分学生儿童家长是双职工或工作比较繁忙,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没有时间为小孩办理参保手续,因此由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组织可以方便学生儿童参保。

十二、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有哪些待遇?

  • 疾病住院医疗待遇

  • 意外伤害的门诊及住院待遇

  • 意外伤残补助

  • 意外身故补助

  • 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 特殊病门诊医疗待遇

十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医疗费待遇是多少?

  •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剔除政策规定的自费部分后累计在8000元以下的,不设起付标准,按80%报销。

  •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剔除政策规定的自费部分和起付标准后累计在8000元以下的,按80%报销,8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的不同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 因意外伤残的,按不同的伤残等级一次性补助1000元至10000元

  • 因意外身故的,一次性补助40000元

十四、学生及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如何享受待遇?

  • 学生及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原则上在首诊医院治疗,持《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大学生医保卡)、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到首诊医院治疗;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在非首诊医院治疗时,应在48小时内报告首诊医院并办理转院手续。

  • 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家长垫付,承办保险公司定期到各学校、幼儿园、收集相关资料(参保手册、出险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学生家长指定的银行存折或卡等),然后经审核报销。

  • 学生儿童被动物咬伤报销160元/人次。需提供疾病防治中心的门诊病历、原始疫苗发票、咬伤证明、参保手册,交由承办保险公司审核报销。

 十五、什么是首诊?怎样转诊?

         首诊是指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自愿选择一家具备住院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首诊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得变更。参保人员可于每年的10—12月续保缴费之前(其中在校学生在秋季开学时),到所属社区(或学校)变更首诊医疗机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参保人员患病时首先必须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的,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首诊医院,且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至上一级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比例下降5%

        未经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除外。

        1、市内转诊:患者因病情需要转诊到非首诊医院住院的,需经首诊医院同意,由首诊医院出具《转诊转院审批表》或在系统中直接办理转诊手续后,即可到转诊的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急诊抢救直接到非首诊医院住院的,患者需48小时内到首诊医院补办市内转诊转院手续。出院时可直接结算。

        2、转诊长沙:由首诊医院出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医保处备案,出具异地就医审批表,即可到转诊的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可直接结算。目前仅限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儿童医院。

        3、转诊市外:转诊除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儿童医院以外的市外其他医院,需由首诊医院出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时全自费,到医保处按规定报销。

十六、参保人员如何就医?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交验本人的《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大学生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并预交个人自负费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在“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签字,取回医保手册(大学生医保卡)即可。

十七、参保人员的哪些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 斗殴、酗酒、吸毒及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致伤病的

  •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 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 其他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咨询电话

市医疗保险处:    28681499     

荷塘区医保:        28428185

石峰区医保:        2223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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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示范区医保: 2868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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