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人社通发[2016]189号文件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各类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在城镇定居的农村户籍非从业人员,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年度为自然年度,实行预收制,每年第四季度(10—12月)完成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任务。每年12月底前缴清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居民其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2、每年6月底前补交当年医保费的居民,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3个月等待期。
3、新生儿在3个月以内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危急情况下,可以先住院、后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住院的,自缴费之日起执行3个月等待期。
4、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段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
5、缴费标准: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150元;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每人每年缴100元;低保户差额保障人员每人每年缴105元;学生、幼儿园幼儿每人每年缴80元;1-2级重度残疾人、全额保障人员不缴费。
注:新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一寸彩照3张,到社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