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智汇莆田人才网作者:日期:2016-07-29

 

闽人社文〔2016242


省直各厅局(单位)、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15〕244号),原由我厅承担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职责调整由省教育厅承担,相应地“毕业生就业派遣”(含报到证遗失补发)、“自考生申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手续办理”等3项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省教育厅实施,“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仍由我厅实施。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后到相应人社部门进行接收登记,是毕业生人事管理的起点和重要环节。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是各级人社部门掌握毕业生实名信息及其就业状况,有针对性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数据基础。为继续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毕业生就业单位隶属,做好所属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的,由寄存其人事档案且具有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到相应的人社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的,由创业地(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市、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人事档案并办理就业登记。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继续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开展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毕业生就业服务职能,规范服务事项名称,对到本地办理接收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的毕业生,原则上应由一个窗口受理、一个机构办理。要加快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直接办理,实现一次受理、当场办结,以进一步方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四、为进一步简化规范办事程序,我厅重新修订了《福建省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服务指南》(见附件),各级人社部门也要相应修订本地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服务指南,明确办理标准、条件和时限,向社会公开发布。

请各设区市人社局于8月底前,将修订后的服务指南报我厅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备案。

联 系 人:刘婷

联系电话:87674885

电子邮箱:bys@fjr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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