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一宗退休员工起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案件,该退体员工请求重新核算退休金标准。
根据起诉状中的陈述,原告于2002年退休,当时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发给其一本退休证、一本开户行为发展银行的支付退休金的储蓄存折。原告领到退休证时发现其退休工龄被少计算了几年,便以退休工龄问题起诉其退休前所在用人单位,经过社保局核实后提交的有关计算原告工龄的证据,原告已经补回工龄。原告后来发现,退休金并没有随着退休工龄的增加而增加,社保局是按照1993年底标准工资135元计算的,之前原告对此数据并不知情。
最近,原告通过东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制作的职工名册得知,名册记录其在1993年底的标准工资为150元。现原告要求社保局按照1993年底的标准工资150元重新计算核发其退休金,并补回其退休至今少支取的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