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任意上海网点可申提公积金

来源:宝山新鲜事儿作者:日期: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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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办理场所的通知》,放开租赁提取申请办理场所属地化规定。今天起,符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上海市民,可自由选择任一区(县)管理部业务网点办理租赁提取申请,无需再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业务网点提出申请。

据悉,过去由于受业务网点人力资源、场地、系统等限制,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场所一直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即职工须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业务网点提出申请。考虑到职工和单位的实际需求,同时,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现有业务网点条件也有所改善,市公积金中心经研究,决定改为可自由选择本市任一区(县)管理部业务网点办理租赁提取申请,以方便广大单位和职工就近办理。今起开始实行。

根据通知,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的,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10 大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包括租房自住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根据规定,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 1 分以上余额);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 2000 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 1 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非按揭用外地公积金买房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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