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一、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
1、购买商品房的
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
2、购买房改房的
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
3、购买二手房的
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
4、购买军产房的
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
5、自建住房的
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
6、回迁房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
7、互换房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
二、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
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40%)。
三、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来源: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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