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300问!

来源:沾化区就业与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作者:日期:2016-10-20


劳动保障监察


1、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举报或投诉查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要程序有以下4个阶段:一是接受举报或投诉,即接收举报人或投诉人的书面材料;二是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案件立案查处(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三是案件查处。举报投诉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四是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及时把处理结果反馈到当事人,通过行政执法措施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和受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受案范围。用人单位存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和履行劳动合同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者或投诉人可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或投诉。

(二)追查时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对于上述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扣押职工身份证等证件或档案物品,收取职工集资、风险抵押金没有退还,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扣押职工身份证等证件档案物品、收取的集资、风险抵押金,违反国家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退还给职工。如果单位不退还,你可以在劳动保障监察时效(2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5、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若用人单位不给办理,你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法限期签订,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6、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拖欠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职工如何维权?


答:所指“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0日。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职工可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太少,国家对最低工资支付有没有规定?


答:《最低工资规定》(国务院第21号令)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现在我市自2014年3月起执行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 /小时。

用人单位如违反以上规定,当事人可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予以补足)或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工资权益。


8、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培训费吗?


答: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用,不得以收取押金、保证金或集资等作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如违反以上规定,当事人可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依法解决。


9、什么是童工,发现童工案应到哪里举报?


答: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用工关系,从事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或儿童。对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的行为,相关知情人员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本人为企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十几年,现在本人年龄已大,单位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本人能否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答:《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过去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对于你在单位工作多年,用人单位未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予以查处。


2、我单位经过改制,原企业已不复存在(或名存实亡),原单位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如何解决?是否新的企业就可以不予承担?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它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有企业改制的,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承担。你可以根据本单位改制情况,要求相关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等费用。单位不支付上述费用,你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仲裁机构依法处理,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一般按以下四种情形处理:

(一)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

(二)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应在哪个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时效从何时起算?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申请时效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对方不履行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8、《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一)《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9、工伤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申请时效应从何时起计算?


答:根据原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劳仲发[2003]05号)第八条规定,因工伤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伤认定后,应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起计算仲裁申请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此时效的限制)。


10、未参保职工医疗费、生育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医疗费、生育费问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既未参加当地医疗、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也未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参照当地医疗、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确定的标准进行处理。


1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


答: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应分段计算。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2002年1月26日前

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劳动者1个月本人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第九条规定)

(二)2002年1月27日至2007年12月31日

此期间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第九条规定)

(三)2008年1月1日至今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12、举证责任倒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哪些?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3、劳动者因工作需要非本人原因由组织调动转换工作,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1、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代理的范围是那些?

答:主要是驻诸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诸办事机构、外资企业,个体私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等毕业生和尚未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及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各类所有制性质单位下岗失业职工以及通过灵活形式就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其他需要代理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2、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代理的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职工档案;代办招工手续;代收代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查询;代办退休(退职)手续;代办调动手续;代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伤亡丧葬费和有关待遇的申报;代办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提供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出具档案中记载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代办与人力资源相关的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代理缴费手续?

答: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未满40周岁、男未满45周岁)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持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思想表现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女)、一寸照片1张等材料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窗口领取并填写《自谋职业投保申请书》、《就业认定登记表》,然后到录用备案窗口办理就业认定手续,最后到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4、下岗失业人员如何办理代理手续?

答: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由本人持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停保报告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等材料到劳动保障代理中心窗口领取并填写《失业职工投保申请书》,到失业登记窗口查询档案编号,然后到合同鉴定窗口备案,最后回到劳动保障代理中心窗口先查实核定再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5、代理期间代理人员需缴纳哪几种社会保险?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必须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四项保险。缴费比例分别按20%、9%、1%、1%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由选择,参加这几项保险所享受的待遇同企业一样。

6、代理期间,代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计入个人帐户部分及缴纳大额医疗分别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按8%的缴费基数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代理人员45周岁以前按缴费基数的3%计入,45周岁以后按缴费基数的4%计入,退休以后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5%计入个人账户;代理人员参加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缴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代理人员,本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统一从退休金中代扣缴纳。

7、代理期间代理人员如何办理转出手续?

答:两种情况:一是在本地联系到新的工作单位后确需流动转移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接收单位开具接收证明并到社保大厅领取保险转移单,然后到人力资源大厅代理窗口办理职工流动转移手续,再携带以上资料到人力资源大厅备案窗口办理用工备案和到社保大厅办理单位增员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至接收单位。
二是转往外地的代理人员须携带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到我市代理中心办理有关转移手续,经代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先到我市人力资源大厅备案窗口进行备案,经备案审批后到社保大厅开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并办理减员和转移手续,然后自档案室调取本人档案和手册回接收单位当地人社部门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8、由外地转代理的人员如何办理转入手续?

答:异地转入我市代理中心的失业或在职人员(男50岁、女40周岁以下未办理退休手续),先到我市人力资源大厅人员流动窗口进行登记或填写《职工流动登记表》,经审批后,持我市代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回到原单位调取档案、开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及办理保险转移的有关手续,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并经我市人社部门审查后,由我市社保大厅开具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再回到原单位当地人社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最后回我市办理个人代理手续。

9、代理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在代理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代理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的1--15日,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人力资源市场13号窗口申请办理,经审查或鉴定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中心统一办理退休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代理人员如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中心出具相关手续,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同时对医疗缴费男不满30年、女满不25年的也进行补缴,在退休后个人须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大额救助金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待遇计算办法与企业职工相同。

10、代理人员的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代理人员,根据规定,2004年9月17日前已经办理就业认定手续且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退休。2004年9月17日之后新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按照鲁劳社[2004]7号及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女年满55周岁退休。
二是转入代理中心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在职人员,根据规定,在企业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退休。在企业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退休。
11、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死亡的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两种情况:一是在职人员死亡待遇申领:非因工死亡的代理在职人员只享受个人账户继承部分,领取人(继承人)须提供死亡人员身份证原件、火化单原件和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人力资源大厅代理窗口,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当月期间领取人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人力资源大厅代理窗口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余额。因工死亡的代理在职人员享受个人账户继承部分和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工亡补助金及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金(工伤基金中列支)。
二是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代理中心退休人员死亡的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及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死亡人员家属须提供死亡人员火化单原件、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和退休证、领取人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人力资源市场大厅代理窗口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和到企业养老科办理死亡登记,经审批后,于当月期间领取人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人力资源大厅代理窗口,支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金(10个月的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承额部分和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12、代理期间个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待遇如何支取?

答:代理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且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可以享受生育待遇。按照先垫付后申报支取生育待遇的办法,申报待遇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的《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及申请报销生育(流产)医疗费或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的病例(产程记录)、流产医学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结算单等材料,经劳动保障代理中心核查后支取生育医疗报销费用和领取生育津贴或生育补助金。

13、代理人员发生工伤如何申报和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代理人员在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代理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在事故发生2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报送事故经过的书面材料,30日内到工伤保险科提交工伤认定需要的证明材料,经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后,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10级的,个人代理的人员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发生的医院治疗费按有关规定自工伤基金中列支。


14、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办理手续和用途有哪些?

答:个人代理的人员需持身份证原件(必须二代身份证)到信息采集点进行照片信息采集并填写《潍坊市社会保障卡申领表》,整体代理的参保单位需领取《社会保障卡申领表》后组织参保人员核对照片及文字信息,并粘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报送人力资市场大厅信息采集点。初次参保和未缴费的代理人员,需缴费一个月后,才能办理社保卡相关信息,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本人实地不符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退休人员工资折到社保大厅或企业养老科修改以后才能采集和办理社保卡,经采集确认信息后由建设银行负责统一到上海制卡商统一制作,3-6个月后领取社保卡。社会保障卡主要用于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买药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查询等。

15、代理人员已中断缴费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有哪些?

答:代理人员补缴何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就以何年度执行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其中补缴1993年以前的,以1993年的市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基中补缴2007年3月前的,按2006年的缴费比例,以后的按20%的比例补缴)执行,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在补缴险种上仅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医疗保险费按5%的比例补缴,不划拨个人账户。对于首次参保的代理人员,一律从参保之月起按20%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16、我曾经干过民办教师,现在在企业投了保,为什么就不享受民办教师补贴了?

答:按照上级政策,干过民办教师,并且没有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才享受民办教师补助待遇,你在企业投了保,就是“已被企业录用”:因为只要是办理了招工手续,填写了招工表,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就是完全意义上的被企业录用。你既然已被企业录用,就不能享受民办教师补贴了。对这个事,上级的规定要求是很明确的。

17、听说乡镇现在发补贴,是怎么规定的,怎么个发法?

答:经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城市建成区外及虽在城市建成区内但办公服务于整个镇街的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派驻镇街的,在城市建成区外办公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
编制为市直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在城市建成区外办公但不属于镇街机构的,不在执行范围之内。
城市建成区:指我市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我市城市建成区指四条外环路外延1000米以内区域及经济开发区西至万解路、北至胶新铁路、东至潍河沿河路区域。

18、以前放电影来,现在外地打工,也没有什么保险,听说现在上面有了新政策?是什么新政策?

答:政策是有了,但具体实施上级还没有布置。
基本政策是:1993年12月31日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放映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停止放映工作后未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从事放映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满60周岁以上开始享受。

19、听一些人说,交费15年的退休金是一个档,交费20年的退休金是一个档,交费25年的退休金是一个档,交费30年的退休金是一个档?是不是这样算退休工资?

答:企业退休人员计算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等因素有直接关系,没有您所说的划档计算,但与缴费年限的长短有关,缴费年限长肯定退休金高。

20、请问一下我从单位辞职了,在诸城可以自己交生育保险吗?

答:从单位辞职可以在代理中心进行托管,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代理中心现缴纳三项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不再征缴,因此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