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医保〔2016〕34号
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局
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诊疗项目
纳入医保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申请临床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增加诊疗项目内容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增加诊疗项目,内容包括申请事由、有关材料及项目情况等,其中项目情况包括编码、名称等信息(详见附表)。
(一)新增科室的,需提供新增科室批复证明材料、科室医护人员资质及床位数量等信息;
(二)新开展手术项目的,需提供医护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并准备相关病历材料;
(三)新增或更新医疗仪器设备的,需提供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销售合同复印件及仪器设备工作原理说明书;
(四)调整诊疗项目收费价格的,需提供物价等相关部门政策文件。
二、申请增加诊疗项目时间
每年集中办理四次,申请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1日-15日。
三、增加诊疗项目核准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增加诊疗项目需报送至市医保局医审规划处(人社局A段209房间)。医审规划处根据河北省卫生、物价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需要现场核实的进行现场核实,初审、复审后提出意见,按程序进行审定、审签,审签结果通知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同时通知相关业务处室加强医审稽核监管。
四、有关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诊疗项目收费信息,须符合卫生及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的诊疗项目信息须准确无误,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材料电子版,同时报送至电子邮箱guihua2803169@163.com ,联系电话:2803169。
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局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