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企业社保政策百问百答之工伤保险(一)】

来源: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作者:日期:2016-09-03

 工伤保险(一)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与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2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有哪些情况可以视同工伤?

答:(1)参保人员于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生疾病造成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

(2)参保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参保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视同工伤。

5、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答: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6、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谁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0、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答: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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