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今起施行 九大问题解心中疑惑

来源:黄石社保作者:日期:2016-09-03




  2016年8月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黄石政规〔2016〕10号),更加注重依法推进扩面参保、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保障功能、完善工作机制,该实施细则9月1日正式实施。



01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或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在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有以下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用人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黄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施工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按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根据国家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六)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

职工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吗?用人单位缴费额如何确定?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一)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缴费基数按国家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浮动费率。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年度缴费费率。

  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行业工伤风险一类的行业内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行业工伤风险二类至八类的行业内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4

用人单位或职工及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

  (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哪一方负责举证?


  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

职工发生工伤后,何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那些材料?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限)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用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三)《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职业病患者需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

  (六)血吸虫病患者需提供近期的《血吸虫病医疗诊断结果报告书》;

  (七)被鉴定人的病历(工伤职工需提供首次就诊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单、CT、X光片等诊断资料的复印件;

  (八)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交再次鉴定申请书(用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初次鉴定的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和送达回执,提交本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材料;

  (十)申请复查鉴定的,除需提交本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复查鉴定申请书(用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和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及本条第(一)(二)(三)(七)(八)项材料;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对。



7

按照新《细则》规定,职工参保后,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以下两类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类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类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

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包括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那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包括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所在单位原则上应当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报告时限的,其实际报告时间与规定时限之间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9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就医?如何转诊(院)?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凭《工伤保险卡》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工伤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的,伤(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标准,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自其应当出院而未出院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



  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共22家,分别为:二医院、中心医院、四医院、五医院、中医院、爱康医院、普仁医院、华新医院、矿务局医院、十五冶医院、人福医院、澄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思湾社区服务中心、临江社区服务中心、大冶铁矿职工医院、金山店铁矿医院、灵乡铁矿医院、东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冶人民医院、大冶中医院、大冶慈安康复医院、福康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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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黄石医保局

采编 |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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