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分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3问

来源:黄梅广播电视台作者:日期:2016-08-2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问答

1、哪些单位、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单位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是上述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需要说明的是: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2)事业单位完成分类改革并确定单位的性质,是参保的前提条件。

    (3)规范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是参保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4)考虑到公益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正式进人手续的不在编人员,在不改变供养资金渠道的前提下,通过编制备案方式确认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5)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工作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6)在职时为编制内、改革前退休的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金(即符合规定的统筹内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合规的统筹外待遇由单位从原渠道解决。


    2、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参保后,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都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为20%,职业年金为8%;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为8%,职业年金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定,并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哪些项目构成?

    答: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基准线加上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掌握)、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申报登记的程序是怎么样?

    答:参保申报登记工作分“单位申报、市编办审核、市人社局审核、市社保局登记录入”四个环节,依次进行。市编办审核单位性质和在职人员身份,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市人社局审核符合参保条件单位的退休人员身份,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退休人员名单,审核参保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市社保局为经市编办审核确认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将市编办、市人社局审核确认的人员信息导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网上申报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该系统填报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自动生成需要申报的相关表格。


    6、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申报登记的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市直参保申报登记工作实行分类分批办理。每批办理时间半年左右。第一批参保单位为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6年8月启动;第二批参保单位为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16年9月启动;第三批参保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2016年10月启动。

    7、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审核干部职工档案,在厘清本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身份、规范工资和退休费标准后,主管部门(单位)填写《黄冈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目录(市直)》,申报单位填写《黄冈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申报表(市直)》《黄冈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参保条件审核表(市直)》《黄冈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参保信息审核汇总表〈市直〉》,经主管部门盖章,由主管部门形成申请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正式公文,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提交市编办。

    (一)机构编制批准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公管理单位另外提供批准参公管理的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五)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8、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用到哪里?

    答: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进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用于建立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能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4%)加上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8%),构成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时,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在职期间死亡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9、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10、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怎么计算?

    答: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是按退休时的“最终工资”打折计算;改革后,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在职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计发,既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全面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项目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体现参保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贡献,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体现参保人员实际缴费的贡献,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三是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解决“中人”实际缴费年限相对较短、实际缴费相对较少的问题,体现“中人”在视同缴费期间的贡献,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为保持改革前与改革后退休待遇的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一是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二是对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对“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以保持待遇衔接。特别是设立10年过渡期,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适当限制。10年过渡期结束后,即从2024年10月1日起,退休人员全部执行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详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2号)。

    11、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连续调整11年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将如何调整?

    答:《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挂钩,而是统筹安排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12、改革前,部分工作人员在退休时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退休费,改革后,这项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改革前,按照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对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教龄满一定年限的教师、独生子女父母等,可以加发15%、10%或5%的基本退休费。改革后,对于新退休的符合条件的人员,这项政策不再执行,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计发基数为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而是在获奖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13、对调进调出的工作人员,怎么办理参保手续?会不会因工作调动而影响其退休待遇?

    答:2014年10月1日至单位正式参保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单位正式参保之后,工作人员不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顺畅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都是累计计算的,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流动就业的影响。

来源:黄冈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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