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科
辽市地税社便函〔2016〕5号
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相关工作的函
各县(市)区局,开发区分局: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辽市人社发〔2016〕9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征收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全市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标准征收工伤保险费。各分局要在8月31日前,完成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二、办理流程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从即日起到主管社保机构,办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并取得社保局制发的《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在8月份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8月31日之前,持《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从9月1日开始,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办理业务的模块和人员
各分局应在“老金税三期”中“险种登记”模块,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修改。请各分局根据具体的操作权限设置,确定人员专门办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业务,并把该人员的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于8月3日前,自行报送给同级社保局,同时上报市局社保科备查。
报送路径ftp://市局社保科/赵晓霏/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人员联系方式文件夹下。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社保科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