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那些事儿】小常识,工伤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来源:恒源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08-04

工伤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最近有不少人向我们咨询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网上也有不少方面的介绍,但不容易理解,现在我试着给大家讲解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看看《工伤保险条例》,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目的出发。大致可以推出以下逻辑:


1、员工出工伤了,首得治疗,它得管由此产生与医疗相关费用。

2、员工因工受伤,无法正常上班,治疗期间的工资及护理费用,它也得管吧。

3、能治的治好了,万一落下残疾,必将影响日后的工作及生活,它也得管。

4、如果很不幸工亡了,肯定不能一了百了,它得管好职工得身后事。



 

由此,我们可以将工伤保险待遇对应分为大四类。

 

一、治疗期间费用报销,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符合规定实报实销,从“工伤保险基金(下文简称基金)”支付,具体的就不一一详述。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职工工伤了,先把伤治好成了单位责任。治疗期间,也算是在配合单位完成任务,所以得给职工发工资啊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三、给予因工致残的职工相应的补偿。职工因工致残会有专门机构负责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1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a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b、按月领取伤残津贴,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基金补足差额;

 2、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按伤残等级领取伤残补助金。

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表格中数据是以广东省为例)。

 

    3、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按伤残等级领取伤残补助金。

      b、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表格中数据是以广东省为例)。

 

    4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评伤残等级并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执行,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的20倍,即623900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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