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首批参保登记正在进行,哪些单位列入首批参保登记范围?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登记有何不同?针对参保职工最为关注的问题,河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今日予以说明,今年上半年全省计划启动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
去年12月,我省公布实施办法,拉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的序幕。由于新政涉及百万人群,我省将分批分类启动参保登记工作。按照部署,全省首批参保登记193.5万人,其中,省直单位5万余人。
驻郑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中的以下4类单位,包括: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
按照我省规定划分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
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申请参保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还需提供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文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后,将按规定及时录入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基本信息。
2014年9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以及2014年10月1日至数据采集期间单位新增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
2014年9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退休(职)人员。
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全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针对2014年10月1日新政启动后,到目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人员变动情况的特殊情况,将分类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申报办理参保手续。采集基本信息时,注明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原因和中断时间;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参保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并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期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仍按在职人员采集基本信息,注明退休(职)时间,并补缴退休(职)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根据全省参保登记情况,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计划今年上半年启动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发放分类进行。
新政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新政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新政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新政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郑州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红
编辑 雒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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