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那些事儿

来源:青岛12333作者:青岛12333日期:2016-06-17

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规定

标准工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综合工时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按照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时

不享受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在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情况下,应当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

折算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加班加点的时间限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下列情况出现,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⑵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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