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发布相关通知,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申请条件、经办程序等。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包括:对符合规定并满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类型的职工,其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若出现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能够确定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用人单位或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已经从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处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由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拒不退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自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