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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实施同舟计划的关键一年,总体任务是,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基本实现全部参保;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7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从2015年起,济宁市计划用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全力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截至目前,多数建筑业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
建筑行业农民工 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
根据规定,济宁市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济宁市社保局基金征缴科科长李清刚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缴费。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一个建设项目少则百人,多则上千人,之前只能以单位为主体参保、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保险费,成本高、企业负担重。”济宁永胜房地产开发公司常务副总张元柱介绍,“同舟计划”采用按建设项目参保的模式,涉及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可以参保,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不仅保障了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也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不参加工伤保险 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企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济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加强对参保职工信息管理,根据按项目参保的新要求,针对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生产经营地基础条件差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应项目参保和建筑用工管理特点的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单位参保系统有序衔接,与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有机结合。并且与住建、安监、工会有关信息平台进行有效衔接。对筛查出的未参保企业,联合基金稽核、劳动监察等有关科室单位进行逐一稽核,对拒不参保的,要根据有关法律规,给予相应处罚,督促其尽快参保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开工建筑项目 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是实施同舟计划的关键一年,今年的总体任务是,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基本实现全部参保;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7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工伤预防是“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工伤预防工作总体安排是,开展全市工伤预防集中宣传,市直开展20次培训教育、每个县市区开展不低于10次培训教育。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不参保是一种违法行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保障范围从工地延伸到职工上下班路上、从受伤扩大到疾病上、工伤待遇从几千元的医疗费到60多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方面,要进行区别对待,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按单位参保,五项保险“一票征缴”;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因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但未能及时办理人员参保登记的,经人社、住建和安监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截至8月底,全市已作出工伤认定2604件,劳动能力鉴定1460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面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落实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截止到8月底,全市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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