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有哪些?

来源:青白江区人社局作者:日期:2016-08-26



(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具体如下:

成都市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一览表


案例:

×,女,80岁,2016年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高档,2016年1月1日—2016年5月19日,因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冠心病、糖尿病及肺炎等疾病,在邛崃福利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邛崃中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共计住院治疗9次,共计发生医疗费用292681.6元(其中全自费27848.26元,个人自付金额34279.27元)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计算公式计算,罗×这9次住院共计报销医疗费用249248.76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152899.06元,大病保险报销75483.21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20866.49元。罗×本人只支付了43432.84元。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多可报销2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3、犬伤门诊:在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份报销不超过200元。

(三)生育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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