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通知丨本市开展2016年医保药品信息采集工作

来源:天津医保作者:日期:2016-10-01


导读

为科学合理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和采集条件

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和《凡例》,且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尚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均可按照“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出申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重大不良反应事件、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应在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并已生成33位药品编码。

(三)生产企业应遵守我市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政策,申报供应价格应为药品价格全面放开后的全国各省区市最低供应价格,并承诺正常供货。

(四)生产企业同意参照现行医保支付范围药品执行差比价规则。申报的药品最低供应价格,应不高于现行医保药品支付水平。


二、申报期限和平台

自9月30日至10月25日,生产企业可登陆代码管理系统(http://60.30.83.92:8181/wsba),通过“药品信息采集”功能模块,填报《2016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表》,并上传扫描的《申请纳入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企业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文件。


三、信息核对

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分类排队、随报随审,及时核对企业申报信息。对于信息填写有误的,及时反馈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在三日内修改完毕,并重新上传。


四、注意事项

(一)为了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资料要件,本次信息采集全程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不收取纸质资料。

(二)为了提高核对工作效率,集中人力、精力做好核对工作,本次信息采集将设立专门咨询窗口,时间、地点将通过代码管理系统公告或短信、微信公众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应如实填报信息,如有虚假或不按照承诺价格供货等情况,将被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其全部药品三年内不得纳入支付范围。

(四)代码管理系统相关操作文件可从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和“服务大厅”栏目进行查看(登录网址为http://www.tj.lss.gov.cn/ecdomain/framework/tj/index.jsp)。

(五)信息采集结果经专家评议通过后,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公示。专家评议和医保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另行制定。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8321834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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