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跨地(市、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可跟人转。转移资金有两部分,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利息,属参保人个人所有);二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按缴费工资的12%转移),划入转入地统筹基金。下面举2个例子:
【跨省转移】
例1 张先生的户籍地是江西省南昌市(省外户籍),养老保险在上海、长沙、东莞分别参保缴费了5年、11年、3年,目前仍在我市参保缴费,待张先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东莞市参保的时间不满10年,则以参保缴费满10年的长沙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将其他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转入长沙市合并计算养老金(跨省的养老保险关系是以满十年的地方作为退休待遇领取地,若都不满十年,则以户籍地作为退休的待遇领取地)。
【省内转移】
例2 陈先生的户籍地是湖南省长沙市,养老保险在中山、深圳及东莞分别参保缴费了4年、7年和5年,目前仍在我市参保缴费当中。根据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定,陈先生可将中山和深圳的保险转入我市合并累计,待陈先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在我市办理退休并享受我市退休待遇(广东省内是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为退休的待遇领取地)。
(来源:东莞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