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参保职工问及,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其实,为方便参保职工在省内各市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我省已于2014年开通省内转移平台,参保职工在办理过程中再也不用两地来回跑,也省去邮递资料的时间,既方便又省时,具体流程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我市转至省内外市,具体经办程序为:
(一)由原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员后,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如涉及需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应先到养老待遇核发科办理视同审核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且缴费信息无误的,当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各留存一份。
(二)参保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带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发送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生成和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并完成转移基金划转和发送基金划转结果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整个转出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省内外市转至我市,具体经办程序为:
(一)参保人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需将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表》,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表》并对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后,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当场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向原参保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二)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20个工作日内,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额进行核对,对信息无误的,按规定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上传业务办结反馈信息,完成整个转移手续。
本文转载自:
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二十三) 2015年12月31日 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