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须知

来源:12333保险导航作者:日期:2016-09-27



一、办事流程

(一)资格认定

1、参保对象在生育前认真填写《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认定申报表》一份,在相应栏目中加盖公章后,交予九江市医保局服务大厅登记备案。

(1)计生委(办)审核意见:加盖准生证发放地公章。

(2)参保单位意见:加盖参保对象单位公章。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加填一份《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情况认定表》并于生育后进行资格认定和待遇申报。

3、交医保局登记备案时,请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结婚证,(2)生育服务证,(3)身份证,(4)B超或妊娠诊断证明。

4、银行信息为参保单位收入对公帐号信息,非参保对象个人银行信息。


二、生育保险政策摘要

★★★待遇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最高限额标准

1、产前门诊600元;

2、分娩:①经阴道正常分娩2000元,经阴道助产分娩2500元,剖宫产35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3、流产、引产:①怀孕10周以内门诊流产300元,②怀孕10周(含10周)以上、12周以内住院流产600元,③怀孕12周(含12周)以上、28周以内住院引产1100元,④怀孕28周(含28周)以上住院引产1500元;

4、宫外孕手术1500元;

5、避孕、节育:①常规宫内节育器放置或取出60元(处于绝经期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的120元),②皮下埋植避孕术 60元,③输卵管绝育术800元,④输精管绝育术500元,⑤输精(卵)管复通术3000元。

(二)生育津贴标准

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妊娠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6、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刨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以上;

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并履行规定手续;

3、在同级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符合文件规定的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用人单位参保处于中断状态或欠缴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以及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有第三方责任人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

4、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不育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6、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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