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医疗保险局接到群众反映,对医保个别业务经办程序存在疑问,现就所提问题做出解释:
一、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申办和变更的事宜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关于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11号)文件精神,目前,包头市医疗保险局已下发了《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从2016年开始,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为“两定机构”)的申办工作,将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即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各类医药机构经营资格,并满足相关条件,都可以向市医疗保险局提出申请,经过评估后签订服务协议,就可以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申报受理时间确定为每年两次,并将申报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在全社会进行公布。今年,“两定机构”申报受理时间为5月份和9月份,同时对“两定机构”变更程序也进行了明确。
二、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申办
由于今年“两定机构”申报程序的变化,因此,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申办程序停办了一段时间,《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下发后,我市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申办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门诊报销病种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15〕83号)文件执行。
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每月结算预留百分之五的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核定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控制指标暂扣不超10%的费用和《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医改领导小组〔2000〕3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留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预算资金的10%,年终各项指标考核合格,返回全部预留资金;考核不合格,酌情部分返还或不予返还预留资金的规定。因考虑“定点机构”资金使用压力,我市将预留资金确定为5%,每月与“定点机构”结算时暂扣。
四、每年一月份医疗保险停办支付的原因
因每年1月份为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结账决算期,结账决算完成后,需向有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基金决算和预算报表,因此,1月份无法办理基金支付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