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来源:12333sh作者:日期:2016-07-04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节选


加班工资、假期工资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工资计算标准及扣发工资规定


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

(1)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企业的三项“利好”

1新增“约定”



允许企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结算事宜进行合理约定。


原《办法》规定,劳资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而新《办法》则明确,“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这实际上放松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


另需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取消“25%的补偿金”



原《办法》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补足工资时,还必须同时支付25%的补偿金,


而新《办法》则删去了“25%的补偿金”之条款,若企业在限期内切实履行了工资之支付义务的,则无需支付额外补偿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减轻了企业的责任。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只有逾期不支付的,才需要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取消“备案”



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等方面遭遇困难时,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原《办法》准予企业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但设置两个程序要件:

第一,企业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第二,企业应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新《办法》则删去了备案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负担,增加了灵活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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