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2015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城区缴存上限上调至3378元。
为了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住房补贴等项目。
据了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超过各12%。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78元,相比2015年增长42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689元,相比2015年增长210元。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市辖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55元,相比2015年的216元下调61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39元,相比2015年的192元下调53元。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按要求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后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