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养老保险缴费再次调整了~

来源:安庆地方生活作者:日期:2016-06-22

我市决定自7月1日起调整当期(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调整后,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下限为60%,即每月2849元。参保企业人均工资高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上限为300%,即每月14243.5元。(6月21日中金网)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应于6月25日前到原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进行申报。个人无意愿调整的,市社保征缴稽核中心将统一按照上一年度缴费档次予以确认当期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为2849元。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省均工资100%(每月4748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每月实际缴费949.6元;选择按省均工资60%(每月2849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每月实际缴费569.8元。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选择不配置个人账户的每月实际缴费128.21元;选择配置个人账户的每月实际缴费242.17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月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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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再次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根据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安庆市在前期已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成本政策的基础上,继续降低企业社保成本,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下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费率降至1%。

  该项政策执行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两年内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从20%降到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1%,个人费率0.5%维持不变。预计两项险种降低费率后,仅市本级能够为企业减少社保费支出6325万元。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5至6月份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其多缴费用可抵扣以后月份缴费。

  2016年安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进展顺利

  市本级已有1974户参保单位领取了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纸质材料,拷贝了电子数据,同比增长1068户,增幅为118%。已报送申报材料的有1617户,同比增长1103户,增幅为215%。目前,已书面稽核762 户,已对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下发了限期整改意见书37份。

  据悉,人社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少报、漏报和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将采取双基数征缴;未按时申报的单位,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并纳入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不享受人社部门有关优惠政策。

  安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

  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分别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分别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视同缴费指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发布。

  二、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待遇计发办法

  过渡期为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待遇计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在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的基础上,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对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按照本附件第一条规定计发,职业年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有关规定计发。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原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全省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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