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每月按产量支付报酬属于劳动关系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7-29

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 案例 2007年2月4日,李伟到海南省某木业公司从事机修工工作,月工资按产量高低分配。公司未与李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6月5日,木业公司对李伟作出“开除”通知。随后,李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缴自2007年2月4日至2013年6月5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木业公司诉称,公司与李伟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公司没有义务为其参保。2014年8月,海口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伟的诉请,木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权威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很大,例如: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 《劳动法》 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主体之间的地位对比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而劳务关系则由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所调整。
  本案中,李伟在木业公司的工作岗位为机修工,且按产量分配领取工资,并受木业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与管理,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木业公司应该依法为李伟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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