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很大,例如: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 《劳动法》 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主体之间的地位对比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而劳务关系则由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所调整。
本案中,李伟在木业公司的工作岗位为机修工,且按产量分配领取工资,并受木业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与管理,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木业公司应该依法为李伟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