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购买新房未实际入住也可申请落户啦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10-30

买了房没有实际入住,因此被限制落户,导致子女入学受阻,这样的情况今后终于不再是问题了。这是此番泉州公安出台的“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带给广大购房者的一大福音。实际上,不仅是新房市场,对于二手房、出租房领域,新规在落户方面同样亮点多多,值得市民留意。


新房领域:买房没入住 也可申请落户


  不少购房者买房,考虑的是子女的教育问题。但要办理落户,公安机关一般都要求得实际入住,然后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所在派出所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有购房者子女无法按时入读,正是被卡在未实际入住而没法落户上。

  《暂行规定》出台后,这个问题不再是问题了。只要在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到达后,即可申请迁入,不再以实际入住为迁入条件。如果自有产权房子还没办理产权证也没关系,只要提供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就能申请办理落户。

出租房产:租住两年以上的户口可申请迁到租房名下


  非自有产权房产,比如租房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将户口迁入到该租房名下。这对小孩户口在老家、一家人实际长久在本土居住的家庭,尤其是个福音。

  《暂行规定》将连续租住两年及以上、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纳入合法稳定住所。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租户能提供下述材料,即可将户口迁入所租的租房。

  具体材料如下:提供房东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同意的书面证明及房东书面委托(需加盖房东私章或按指纹)、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出租私房所在中心城区、县(市、区)内的无房证明。租住期限以户籍民警查询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的暂居住登记及租赁合同为准;本县(市)或市辖区居民,无法办理暂居住登记的,租住期限以租赁合同及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如果房东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不同意迁入的,也可迁入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派出所应同时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

二手房领域:原房东没迁走新住户可申请另立一户


  为了小孩读书需要,买了一套二手房,然而在办理落户时却发现原房东户口还未迁走。这种情况就麻烦了,尤其是碰上房东长期外出的时候。

  对此,《暂行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新住户可以申请在该住址上另立一户,派出所不得以原户主未迁出而拒绝受理新户主迁入。

  在办理新住户户口迁入时,应当同时通知原户主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或无法联系的,可依法将其移至该公安派出所确定的公共地址上另立一户。

  除此之外,下面这两类户口迁移情况也值得留意:

父母有稳定住所所有子女均可迁入


  父母名下有子女一家的户口迁入了,另外一个子女一家的户口能否迁入呢?

  《暂行规定》取消单位集体户落户需出具无房证明的限制,并放开所有子女均可投靠父母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即,父母名下的房产,所有子女均可投靠落户。未随迁的,之后也可按合法稳定住所直接迁入。

手续不全的商品房可有条件申请落户


  在现实中,有很多房产尤其是涉及到早期自建房、多次买卖房等手续不全的房产等,可否视为稳定住所并办理户口迁移?

  对于此类不规范房产迁入,《暂行规定》明确,建设、交易等手续不齐全的自建住房或商品住房,如:公民双方私下交易形成契约、向原来村委会购买土地自建、向村民购买老宅翻建、原村委会自建后向外出售、村民自建、多次买卖、房产手续不完整又经过多次交易、经过法院判决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因房地产商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等手续不齐全的房产,只要申请人取得房屋的契约或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签订购房协议书,可确认申请人为该房产的实际保有人,并已实际入住3年以上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一起迁入该自建住房。(康清辉)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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