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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10〕35号)及《关于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参数的通知》(楚医保〔2016〕12号)文件规定,我州于2016年6月1日起开始办理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日期
2016年6月1日至7月31日(节假日不办理)。
二、缴费标准
(一)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任选以下两种缴费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1、以2015年楚雄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由参保人按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拨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金额为3644.52元,大病补充保险缴费金额为311元/人.年,合计3955.52元。
2、以2015年楚雄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参保人按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划拨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金额为1987.92元,大病补充保险缴费金额为311元/人.年,合计2298.92元。
(二)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参保退休人员大病补充保险缴费金额为311元/人.年。
(三)缴费费款所属日期
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大病补充保险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
三、缴费方式
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IC卡)到所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核定后到地税部门缴纳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四、注意事项
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照时间要求,及时缴费。从7月1日起系统自动产生待遇封锁记录,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方能解除待遇封锁。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内,续保时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续保时未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12个月后才予补缴的,一律从补缴的第7个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楚雄州医保中心
2016年6月13日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审:何继东 编辑:瞿思吉 综合: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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