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我市城镇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将安装统一标识

来源:三门峡日报作者:日期:2016-06-14

  为了方便全市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近日,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标识进行了统一。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去医院看病或者到药店买药,面对“市医保”“区医保”“县医保”“医保刷卡”“医保定点”等各式各样的医保定点标识,不免眼花缭乱,不知道该如何选择。


  为了方便全市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标识进行统一,印发了《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标识的通知》。


统一标识


  全市取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必须悬挂“三门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三门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下称“定点标牌”),粘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电话标识(下称“监督电话标识”)。


统一标准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4号)等规定,公布全市统一定点标牌和监督电话标识标准。各县(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经办机构”)按标准制作监督电话标识,免费向定点医药机构发放,定点医药机构按标准制作定点标牌。


统一编码


  定点标牌编码全市统一编制,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编码样式为“NO.10001”,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编码样式为“NO.20001”,依次按顺序编排,可反复使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下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定点标牌编码发放和市直定点标牌编码管理工作,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定点标牌编码管理工作。


统一管理


  定点标牌统一悬挂在定点医药机构正门主体建筑的显著位置,悬挂位置首选正门左侧,其次正门右侧,其三正门中上方,要求妥善保管、维护,保持整洁、醒目,以方便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辨识。监督电话标识应统一粘贴在定点医药机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用结算处。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在外部置放、悬挂或粘贴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标识。


  新的定点标牌和医保服务监督举报电话标识,对制作材质、字体大小及排版设计均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从8月1日起,凡不按规定悬挂统一定点标牌和粘贴医保服务监督电话标识,或仍使用其他标识的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记者柴锦玉)


  小编按照统一标识的通知要求制作了效果图大家可以先看看是什么样子。效果图制作:潘江伟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