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淮北医保作者:日期: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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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医疗保险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
协议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1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按照国务院要求,我市已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则,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选择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工作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开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条件,公开透明评估规则和程序,结果公正合理,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监督。


(二)公平规范。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自愿申请,公平参与竞争。协议管理的条件、评估流程和规则对所有申请医药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有序竞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谈判、协商机制和协议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协议管理的条件


根据医疗保险管理需要,我市自愿申请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

(1)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与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3)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4)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医保医师注册管理。
5)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病历管理,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并愿意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实时监控。


2、零售药店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2)应配备1名以上(含)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 应有1名中药师具有中药专业资格。
(3)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以上(含)人员在岗,营业人员应持证挂牌上岗。
(4)按规定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70%。
(5)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
(6)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8)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标牌规范,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二)协议管理的程序


1、自愿申请。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愿意承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医药机构的分支机构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单独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

①《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③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等书面材料(新成立的医疗机构需提供近期业务收支情况)(见附件2)。
④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⑥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医疗机构全日制用工人员缴费记录、聘用退休人员身份证及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见附件3)。
⑦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4)。
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零售药店

①《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见附件5)。
②《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前一年的业务收支情况(新成立的药店从成立之日起)(见附表6)。
④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或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需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药品购销存、药品质量管理等管理制度(见附表7)。
⑥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药店全日制用工人员缴费记录、聘用退休人员身份证及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见附表8)。
⑦药店成立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见附表8)。
⑧经营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清单(见附表9)。
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


①经核实报送虚假申请资料的。

②原定点医药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的。
③一年内企业变更负责人的(连锁医药机构除外)。
④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⑤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


2、组织评估。

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后,进行评估。评估人员由医药专家代表、经办机构代表、医疗(医药)机构代表、参保单位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等组成,按照《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表》(见附件10)或《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表》(见附件11)的内容要求对医药机构进行评估。


3、协商签约。

对于评估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医药机构,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分布、基金规模、信息管理可及程度等实际,按照统一性的原则,与医药机构就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费用结算方式和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管理、医保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违约处理等内容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对经谈判协商达成一致的医药机构,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和微信平台上予以公开,供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选择。



(三)服务协议的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按照医药机构服务类型及服务范围分别制定,并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和质量,总额控制指标、具体结算方式、时间、支付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医疗费用的审核、管理与控制措施,药品(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特殊)医用材料管理,医保医师管理,即时结算服务、信息数据传输标准,协议期限和违约处理等。



(四)协议管理的期限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限为2年。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服务人群与范围、医疗保险管理要求、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等。我市原有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期满后按新的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五)强化协议履行

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与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结算医药费用,根据协议内容加强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重点是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等内审制度和监控机制,根据协议内容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六)规范违约处理

协议双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遵循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细化解除服务协议的条款内容和处理流程。对违反协议约定被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同一法人或合伙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并及时将终止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局医疗保险科和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保障评估和协议签署的公平公正。


(二)加强与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依法为参保人员提供必需、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行政监督,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和医药机构的预期。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我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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