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对“意外”的态度

来源:老于聊培训作者:日期:2016-08-02



有一种销售方式叫恐吓式。目的是激发人们内心关于某种场景的恐吓心理,从而产生强烈的抵御欲望,成交销售。

 

作为一种销售方式,这本来无可厚非。愿者自愿。

 

问题在于,如果恐吓源是虚假的,或者是半真半假的【这种情况是最具有迷惑性的,如果是故意设计,也是最为可怕的】,可能会有怎样的结果?

 

行业里,都在倡导专业化销售。一个有良心的销售者,也当然首先就应该是专业人士。否则怎么对得住自己的客户?反过来,有些客户并不好惹,尤其是如果他发现自己被忽悠的话。关键还在于,纸包不住火。

 


说说关于社保对“意外”的态度。起因是这样的,看下面这张图:



 也许很多人是熟悉的,因为每过一段时间,这样的图【或者类似涵义的图】就会出现并广为流传。

 

那么,这段文字尤其是最后的那七点究竟正确否?【尤其是经常转发的朋友们,您能回答一下吗?】

 

也许,只有笔者一个傻子。也就是说,转发者其实可能是知道真假的。

 


笔者还是装模作样给讲几点吧:

 

1.我国《社会保险法》就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等三种类型的医保制度。当然,未来的总体趋势是趋同一致。

 

因此,上述图片中所描述的究竟是哪一种,未知。从而也就不得不让人生疑了。也就是说,做得不够真。转发者也没能注意到这个问题。呵呵。

 

2.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的这三种医保制度的统筹程度都是差异很大的。也就是说,全国各地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基本都不一样。于是,这种图的真实性,即使是存在的,也有很强的地域性色彩,随便转,立马就不专业了。

 

这种差异,在很多点上都呈现出来。报销比例,封顶额度等等。当然,总体上,我们能看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比如,在报销比例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新农合要高很多;东部地区的新农合无论在筹资额度还是报销额度上,都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等等。

 


3.最为明显的误解在于:不管哪种医疗制度,尽管有基本报销额度封顶的设置,但都有对超额部分的继续报销制度设计。比如有用大病统筹(也有称为附加基金)来应对封顶线以上的部分的。

 

4.医保对“意外”究竟是什么态度?这个问题特别突出。有朋友就质疑:在家里不小心切菜时切到手了,难道医保不给报销?被猫狗抓伤,难道也不能报销……

 

有一种手法叫断章取义。上述图片里的内容也犯了类似的毛病。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意外都被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在第三章第三十条有原则性的描述: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这段原则性的规定,三种医保制度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最为严格的是新农合,几乎拒绝了所有意外情况。这里就不具体描述了,有兴趣的,可以去百度了解。也就是说,的确,如果出险者在那个地域,很可能是什么都报销不了--意外险对广大农村来讲,是应该更加重视。

 

而在职工基本医疗的有关规定中,笔者前述提到的那些情况都在报销范围之类。退一步说,在法规中提到的第三人问题,也是有明显的倾向的,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去支付的,而且最终是由基本医疗基金去追偿的,和当事人并没有必须的联系。这一制度设计还是很人性化的。

 

独立思考,实事求是,是专业的前提。与大家共勉。【忽悠一个不知实情也不愿意主动了解真相的客户是幸运的;也可能是最可怕的。因为这个类型的客户一旦觉醒,后果可能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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