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与参保地不一致, 就医的费用如何报销?

来源:骏伯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10-20

 咨 询 
  王某是山东省属企业职工, 参加了省直医疗保险。 现在他退休了, 想跟着儿女去外地长期居住, 问在外地就医的费用如何报销? 解 答   王某在外地长期居住,需由用人单位填写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备案。
  王某可选择3家当地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 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 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 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 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 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 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 并附门诊病历、 门诊费用明细 (或单独划价处方)、 主要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 出院病情诊断书、 费用清单、 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 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报销。

 依 据 
  关于印发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 长期驻外就医结算办法》 的通知 (鲁社保发 〔2012〕32号)
  第一条 异地安置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写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 (附件一), 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备案。
  第二条 异地安置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由用人单位填写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并附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明细 (或单独划价处方)、主要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
  关于完善 《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鲁社保发〔2014〕35号)
  第三条 按照省社保局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 长期驻外就医结算办法》 (鲁社保发 〔2012〕 32号) 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并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长期异地居住退休人员、 驻外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异地人员), 增加1家定点医院,即可在居住地所在地级市内选择3家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 (居住地为直辖市的在市内选择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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