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相对时间周期内其职工的工伤情况进行浮动。费率浮动希望帮助企业促进工伤预防,运用费率杠杆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如该企业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其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而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将会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南京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之后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浮动费率。政策实施后,因工伤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不浮动。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2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而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将会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免于考核的项目按《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支缴率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另外,用人单位如有对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的情形,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据市工伤保险中心测算,实施浮动费率后,南京市工伤保险总体费率水平将降低,每年可为参保企业减少缴费负担约1.45亿元,全市约80%的参保企业将因此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