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社厅 卫计委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9-11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统筹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2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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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包括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之和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城镇居民中央财政人均补助300元、省级财政人均补助68元、州(市)、县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52元。省属大学生中央财政人均补助300元、省级财政人均补助120元。新农合中央财政人均补助300元,地方财政人均配套120元。各地要足额安排州(市)、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确保在2016年9月30日前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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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统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省人民政府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文件精神抓好落实。“从2016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按每人每年150元执行。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承受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3特殊群体缴费

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25个边境县、市边镜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以及迪庆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外的经批准的农村居民,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纳入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内,以及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在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70元,不足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救助人员范围由民政部门确定,各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困难人员的参保工作。


4新生儿参保缴费

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应当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父母双方均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政策规定,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随父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可以按单位(村、组、学校、幼儿园)、家庭或个人的方式参保缴费:参保家庭成员均为城乡居民的必须以家庭方式全员参保,在校学生或幼儿园儿童可以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其他人员可按个人参保。


6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缴费期,新生儿可以在规定的缴费期之外办理参保缴费。


7各州(市)要积极实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办法,建立参保缴费长效机制,努力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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