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总费用(不含超标准的住院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兜底报销比例为45%。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照50%的比例报销;一级医院一次门诊报销封顶额40元,二级及以上医院为5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每人普通门诊报销次数不超过二次。
参保妇女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平产400元,剖腹产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住院规定予以报销。家庭分娩、未办理结婚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不属于补助范围。
六、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都要参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参照住院管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6万元以上,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上不封顶。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合规费用分段比例七、患病治疗后如何报销:
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办理出院手续时到所在医院的医保窗口报销;在其它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批同意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在校学生儿童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统一到医保中心报销。参保居民到外地探亲期间生病住院治疗的,报销时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出具的探亲证明。
八、哪些病种能报销门诊费用,如何申请:
规定病种有以下35种:1.Ⅱ期以上高血压(含Ⅱ期),2.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4.失代偿期肝硬化,5.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6.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7.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8.慢性肝炎(乙、丙、丁),9.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 ,10.活动性结核病,11.类风湿关节炎,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4.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肺心病,15.人体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16.精神病,17.帕金森综合症,18.癫痫,19.脑瘫症,20.强直性脊柱炎,21.视网膜黄斑变性,22.肾功能不全,23.克隆氏病,24.血友病,25.多囊卵巢综合症,26.重症肌无力,27.前列腺增生,28.慢性萎缩性胃炎,29.慢性脊髓炎,30.慢性结肠炎,31.肌萎缩侧索硬化症,32.慢性胰腺炎,33.慢性肾脏病,34.天疱疮,35.自身免疫性肝病。
患有以上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需凭原始病历资料到县医保中心办理病种确认,在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病种就诊证》后,一个结算年度内,其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个人先自付1000元后超出部分按65%比例报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按75%比例报销。
九、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享受何种待遇:
参保在校学生儿童,校方责任险以外,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无免赔额,按照80%的比例给予报销。全年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死亡的,一次性补偿1万元。参保学生儿童如发生被流浪狗、猫咬伤,需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治疗费在200元以下的按实际费用报销,200元至400元报销200元,401元以上报销50%(用药目录与城镇居民的目录保持一致)。
政策咨询电话:0563-8160872
绩溪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