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下设的一家办事处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但办事处员工一直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近,该公司准备用该办事处的财产单独注册一个新公司,该办事处进入新公司。公司在制定涉及原办事处员工的转移方案中规定,这部分员工仍然和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保险福利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不过,该公司也很担心,方案中的这个规定合法吗?
答: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公司变革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员工劳动关系确认及用工成本核算问题。 该公司的办事处虽然已经财务独立核算,但是在法律上,这部分在办事处工作的员工劳动关系一直归属于该公司,所以,即使该公司用办事处的资产注册成立新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也仍然属于原公司。除非员工同意将本人的劳动关系转移至新公司,否则员工仍应与原公司保持劳动关系。
该公司的员工转移方案中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由新公司承担,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借调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该公司的是,虽然涉及员工的人工成本可以由新公司全部承担,但是鉴于社会保险费只能由员工的用人单位缴纳,因此,应以原公司为缴费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