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2015〕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从2015年7月1日起,学生和儿童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不变,其他居民个人年度筹资标准略有提高: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50元。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居民,个人年度筹资标准由150元提高为200元。
(三)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40元。
(四)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年度筹资标准由50元提高为100元。
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在的80000元提高为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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