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中关于“根据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规定,今年5月30日市统计局发布了2015年度我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5360元,比上年增长299元/月,据此,厦门市进行了新一轮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已连续调整了11年。
01问:我市今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增加额什么时候能够落实到位?
答:市社保中心将按照最新公布的调待方案抓紧落实,对满足条件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进行待遇补发,目前已经全部发放到位。
问:享受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
答:只要是我市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7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共计540多人。
问:一至六级伤残津贴的增加额分别为多少?
答:一至六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额分别为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额(299元)与各伤残等级相应百分比(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之积。即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发:一级270元、二级255元、三级240元、四级225元。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10元、六级180元。
另外有设置伤残津贴的保底金额,分别为:一级2895元、二级2734元、三级2573元、四级2412元、五级2252元、六级1930元。
问: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为多少?
答:2016年度的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5)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299元)为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比例增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按299元的50%计发,为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等级,按299元的40%计发,为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级,按299元的30%计发,为90元。
问: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计发?
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增加额按供养对象分别调整为:属配偶的每月增发120元;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90元。以上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问: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答:工伤定期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部门将定期自动划拨,无需另行申请。
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