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张女士在A企业工作多年,该企业自其入职之日起每月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4月,张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A企业在为张女士缴纳完4月份社会保险费后,为其办理了停保、解聘手续。离职后,张女士5月入职了B企业,B企业于7月份为张女士办理了参保手续,并于7月补缴了5、6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8月1日张女士因病住院治疗,张女士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解析
张女士可以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以下称等待期)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应当连续缴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张女士虽有缴费中断的情况,但因其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补缴了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张女士8月份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按规定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