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工作的意见

来源:菱湖社区作者:日期:2016-07-1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保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利用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保障对象和范围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享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含起付线)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符合慢性病门诊补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视同住院费用。

三、筹资标准

2014年大病补充保险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分别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中单独设帐,分开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四、待遇标准。

1、根据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标准暂定为2万元。

2、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大病补充保险给予分段累加再次报销。

个人自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0至5万元(含)部分按40%报销,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按50%报销,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按60%报销,2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万元,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报销比例为80%。

3、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当年个人自付费用。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根据本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五、就医与结算

1、建立大病补充保险信息结算系统,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互联互通,通过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障对象的信息数据。

2、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就医,按规定可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医疗费报销由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窗口设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凭原始发票或结算单据等资料自行到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3、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一年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大病补充保险报销,逾期未申请的,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大病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分别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一致。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跨保险年度时,以办理出院手续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六、承办方式

1、大病补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市、县(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政府招标、统一经办流程,分级经办管理。

2、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大病补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人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招标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皖发改社会〔2013〕102号)执行,委托市招投标管理局负责实施。

3、市、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赔付标准、支付程序、经费保障、风险分担等内容,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一个年度利润率不得高于保费的10%(含运行成本)。年度决算后,结余额应及时返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因政策性亏损的,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保险公司3:7承担,非政策性亏损的,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4、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补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信息系统数据接口,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数据实时共享。商业保险机构应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参保人员得到便捷高效的报销服务。

5、市、县(市)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考核,确保有关各方履行协议。商业保险机构应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七、本意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庆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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